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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2月28日 星期日

金管會

金管會設置申訴專 線 金管會對於消費者保護向來相當重視,為期讓消費者權益獲得最佳的保障,已建立業者直接申訴管道及公正第三人的申訴調處機制,因此,消費者如遇有消費爭議, 可先直接透過金融機構提供的消費者專線,進行溝通、協調或申訴,如無法獲得滿意的解決,則可按申訴對象的業別,洽銀行公會、投保中心或保發中心等申訴調處 機構,請求協助調處雙方之交易糾紛。 金管會鑑於近年來金融機構間進行共同行銷相當普遍,提供民眾一個最容易辨識的服務管道有其必要,因此除了於銀行局、證期局及保險局等機關設置申訴專線外, 進一步於會本部設置
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-869-899,並自即日起開始運作。
金管會及申訴調處機構的服務專線如下:
金管會會本部 申訴專線:0800-869-899
金管會-銀行局 非法催收申訴專線:02-8968-9722
金管會-保險局 申訴專線:02-8968-0100 02-8968-0099 02-8968-0719
金管會-證券期貨局 申訴專線:02-8773-4136
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電話:02-85962229
信用卡申訴專線:02-8596-2333
其他業務申訴專線:02-8596-2345
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電話:02-2397-2227
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電話:02-8789-8897 0800-565-678
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電話:02-2712-8899

消保會

※消費者於「線上申訴」前請先行閱讀以下說明※

◎消費爭議申訴相關法規:

一、

依據「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」第二條規定:「申訴案件之受理,原則以書表為之;申訴人如親自前來申訴者,應詢問申訴人基本資料、申訴事由及意旨,並填載於申訴資料表後交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。其資料有不完整者,並請申訴人以書面或親自前來補充之。

二、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: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」
三、 依消費爭議處理程序,本資料將提供予企業經營者,以利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



https://back.cpc.gov.tw/backend/FrontQueryEvent/first.htm

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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